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介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有很多条,列举如下几条。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6、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
水平。
8、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
水平。
2014年 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本标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1.3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1.4带入原则
1.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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